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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99证券简称:华纳药厂公告编号:2021-033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上诉人

●涉案金额:公司与大连中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中信”)共同承担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圣和”)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

●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就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进展进行披露。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目前,涉诉产品左奥硝唑片仍处于推广阶段,公司2019、2020年度左奥硝唑片的销售收入分别为人民币63.15万元和115.18万元,分别占公司当年度营业收入的0.08%和0.12%;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左奥硝唑片库存为零;诉讼结果将导致公司在所涉专利有效期1

1注:专利“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厌氧菌感染药物的应用”(专利号为ZL200510068478.9)保护有效期截至2025年4月28日;专利“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寄生虫感染的药物中的应用”(专利号为ZL200510083517.2)保护有效期截至2025年7月8日。

内无法继续生产并销售左奥硝唑片,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公司在规划募投项目时充分考虑了左奥硝唑片剂相关专利侵权案件败诉可能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的潜在影响,故采用与其他原料药品种共线生产的方式进行设计;该募投项目预计投入金额为1,936.67万元,占全部募投资金的1.40%;2019年公司左奥硝唑原料药产量1.70吨,占该生产线设计生产规模的5.68%;2020年公司左奥硝唑原料药产量1.30吨,占该生产线设计生产规模的4.32%,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156号)和《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述涉诉专利纠纷案做出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日,南京圣和作为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认为公司与大连中信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左奥硝唑片侵犯了其专利号为ZL200510083517.2及ZL200510068478.9的两项发明专利。2020年5月2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述事项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判决一:1.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寄生虫感染的药物中的应用”(专利号为ZL200510083517.2)的发明专利权的侵害;2.大连中信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寄生虫感染的药物中的应用”(专利号为ZL200510083517.2)的发明专利权的侵害;3.公司和大连中信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合理费用100,000元;4.驳回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二:1.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厌氧菌感染药物的应用”(专利号为ZL200510068478.9)的发明专利权的侵害;2.大连中信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厌氧菌感染药物的应用”(专利号为ZL200510068478.9)的发明专利权的侵害;3.公司和大连中信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合理费用100,000元;4.驳回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并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判决结果情况

诉讼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与大连中信共同承担南京圣和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及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目前,涉诉产品左奥硝唑片仍处于推广阶段,公司2019、2020年度左奥硝唑片的销售收入分别为人民币63.15万元和115.18万元,分别占公司当年度营业收入的0.08%和0.12%;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左奥硝唑片库存为零;诉讼结果将导致公司在所涉专利有效期内无法继续生产并销售左奥硝唑片,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在规划募投项目时充分考虑了左奥硝唑片剂相关专利侵权案件败诉可能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的潜在影响,故采用与其他原料药品种共线生产的方式进行设计;该募投项目预计投入金额为1,936.67万元,占全部募投资金的1.40%;2019年公司左奥硝唑原料药产量1.70吨,占该生产线设计生产规模的5.68%;2020年公司左奥硝唑原料药产量1.30吨,占该生产线设计生产规模的4.32%,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将进一步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88799证券简称:华纳药厂公告编号:2021-032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天路28号C7栋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本东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均以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均以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出席;

3、董事会秘书窦琳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议案1、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3、关联股东湖南华纳医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燕、金焰对议案2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广辉、于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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