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当今为严重的全球性社会问题之一。在西方,问题是一种严重的社会病。大量事实表明,的危害并不只是摧毁人的躯体,消耗社会财富,同时还引发诸如艾滋病等各种kaiyun全站网页版登陆和暴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各国政府和学术界都一直致力于寻找根除、戒除毒瘾的各种办法,但均不理想。
根据本人在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工作7年的经验来看,绝大多数冰毒吸食者是没有戒断症状的,与隔绝给他们带来的心理痛苦甚至还没有戒烟的痛苦大。7—15天的脱毒期与两年的戒毒期限比起来,显而易见限制人身自由更重要的目的是“行为矫正”。戒毒警察夜以继日的工作、不厌其烦的谈话、对于每一个人员的殷切期盼,都因为频频复吸的戒毒人员三进宫、四进宫的现象,让身处戒毒一线的开云电子平台护士管教们的愿望频频落空,谁来满足他们工作的成就感?谁来安慰他们的失落?
由于经济条件、教育条件、社会条件等多方面原因的限制,群体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一项针对人员的生存状况的调查显示:在者中,75%左右的年龄在35岁以下,其中:女性的年龄小于男性;80%以上为男性;65%左右只有初中文化程度,50%左右初次时为无业人员。且人群除了、零贩以外,兼有赌博、偷窃、嫖娼、打架斗殴等恶习。因此,依靠“人文关怀”、“教育感化挽救”等方针想从根本上改变已经形成三观、被不良环境熏陶数十年的者的认知、铲除他们根深蒂固的意志观念、行为习惯是极其困难的。
处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完善戒毒策略的主流环境下,曾经对人员的身份顺序从“违法者、受害者、病人”,转换为“病人、受害者、违法者”。可是仔细考量,首先他们是“病人”,不过这种“病”是被动所得还是主动所得?是他们主动购买、吸食所得;他们是受害者,受害者的前提是的消费者,正是基于这种消费需求,才助长了相应的犯罪,导致那些制毒、运毒、跨国贩毒的“迫害者”犯罪日益猖獗;“违法者”才应该是他们分量重的角色。者对社会的潜在威胁表现在:由引发的贩毒、制毒犯罪,自伤、自杀、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因多数者聚众或淫乱导致的性病、乙肝、结核、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大量传播。
2015年12月,台湾在酒吧捣毁一起聚会。男子包下某酒吧办轰趴聚会,通过社交网站号召320人参加,约有50名穿着性感的长腿辣妹、28名未成年,场面让人震惊。
目前有很多学者对戒毒医疗机构的性质产生质疑:如果说这是监管场所,可是名称又叫做医院;如果说这是医院,又限制人身自由。其实问题并不难,者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群体,是通过对自体伤害而很可能威胁到自身、其他人以及公共的违法者。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时的法律文书叫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如果是医院性质的话那是否应该叫“戒毒医疗协议书”之类的失去法律属性的名称。所以,即便有些地方单独成立了戒毒医疗机构,那也应该将医疗职能置于监管职能之下。要分清主次,监管职能为主,治疗只是帮助者戒除毒瘾的附加辅助手段。毕竟戒毒的根本目的是“纠正错误意识”。
成瘾的认定必然与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条件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可我们不一定非要把成瘾作为强制戒毒主要的出发点。所谓“强制隔离”,“强制”二字彰显出法律的威严、震慑作用。只有把违法行为考虑在先,才能对应强制二字。而这里的“隔离”可以做两点考虑:一是隔离者与,二是将者作为潜在“危险源”暂时隔离社会。二者兼容,是为“隔离”。强制隔离戒毒其实已经充分体现出此项措施对者本人的惩罚性和对多数群体(包括未接触、正在使用人群)的警示性。在戒毒这项工作中,一定要让者首先认识到自己是违法者,其次才是病人。“行为矫治”的根本不是人文关怀,而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与隔离,让人员在内心深处真正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体会到失去自由的痛苦。在教育和令其自省的基础上,给予感化、挽救、治疗。外因永远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如果首先让他们理所应当地意识到自己只是个受害者、是个病人,来到戒毒所不是接受处罚,而是接受帮助和治疗,那么他们永远不知道“错在哪里”、纠正错误、戒除毒瘾更是无从谈起,这与强制隔离的初衷也是背道而驰的。保障人权和实现公安机关的强制力,二者并不冲突,要掌握好二者之间的平衡,不能过分强调“保障人权”,大大削弱公安机关的强制力。
当惩罚作用大于或等于医疗+人性化管理的作用时,者再次接触时,可能令他们有放弃想法的两个因素中,回忆起束缚人身自由对内心的触动,一定会大于曾经接受医疗救治或关怀。
站在人员对自己身心健康、对家庭和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的角度分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是完全合理的。实践中应不断丰富“强制隔离戒毒适用合理性”的理由。